2018年6月14日 星期四

寬頻房訊法拍教室-何謂拍賣無實益?

寬頻房訊法拍教室


何謂「拍賣無實益」?

不動產拍賣,除準用動產拍賣之規定外,因其價值較大,故為平衡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定有拍賣無實益的特別規定。

即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如果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以及強制執行費用,則對執行之債權人而言已沒有實際利益,只是浪費執行程序而已。「拍賣無實益」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係採禁止原則,惟此時,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
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又拍賣無實益原則亦有例外,即若執行債權人本就是不動產之優先債權人,例如順位在先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則自無所謂拍賣無實益可言。

案例:

A銀行因王先生積欠卡債10萬元,故債權A銀行向法院聲請拍賣王先生名下價值100萬的房子。由於房貸關係,設定B銀行為第一順位債權80萬,法院公告第一拍底價為100萬,若拍定,則B銀行拿回80萬後,卡債A銀行仍可順利取回其10萬債權。

但如果第一拍底價100萬、第二拍底價80萬都沒有人拍定,第三拍底價為64萬,此時合理拍定價格為64萬到80萬之間,法院執行費用加上房貸B銀行第一順位抵押權,則卡債A銀行一毛都分不到。

此時法院判斷對聲請人A銀行而言,構成所謂「拍賣無實益」。法院會通知卡債銀行,是否同意撤銷拍賣,卡債A銀行若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法院就會撤銷查封,將房子還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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