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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遺留物應如何處置?
點交法拍屋時,前屋主遺留物應如何處置?
就法律觀點來說,這些遺留物品稱之為「動產」,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9條的規定,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的貯藏所或委託妥適的保管人來保管,也可由債權人做為保管人。
一般來說,點交時若債務人不在現場,法院會清點現場財物,連同房屋點交造冊給拍定人保管。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也有規定,房屋內或土地上的動產,除了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之外,應由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雇人接受點交,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並通知債務人限期領取,債務人若逾期不領取,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做為其他適當處置。
也就是說,前屋主的遺留物可在現場保管,也可遷出他處另行保管,再由拍定人通知債務人來領取,若一段時日不來領取,拍定人就可聲請拍賣,再將拍賣價金提存法院,結束整個點交過程。
其實,大多數遺留物都無人購買,有實務經驗的投標人,會設法自行購買後丟棄,寧可多花一點錢買下後處理,也比無限期保管來得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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